一男子在天鹅湖路抢夺一女事主的手提包,得手后仓促逃跑,被群众抓获扭送常平派出所,所抢提包也被追回。该男子自恃抢夺行为没有成功,竟与办案民警“讨价还价”,主动要求民警作治安罚款处理,办案民警从严执法,仍将其刑事拘留。
11月7日21时30分许,嫌疑人周某育步行经过常平镇天鹅湖路时,看见事主余某站在一家改衣服的店铺门口,手里拿着一个手提包,于是周某育就从后面用右手抢余某的手提包,但被余某紧紧拉住,周某育用力一拉后余某就摔倒在地,周某育就势将手提包拉回手里,余某大喊“抢包”。周某育见状后立即往天鹅湖广场后面逃跑,但没有跑多远就被闻讯的保安抓获,所抢提包也被追回。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周某育,男,1979年生,小学文化,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暂住常平,无业。他对自己抢夺事主余某手提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调查,该手提包值200元人民币,包内有一个钱包,钱包值100元人民币,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
被带回常平派出所后,周某育自恃所抢手提包已被追回,竟与办案民警“讨价还价”,主动要求民警作治安罚款处理。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上述情节,有事主的陈述、证人的陈述,物证佐证,嫌疑人周某育亦对其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抢夺罪。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周某育刑事拘留。
常平派出所有关负责人称,嫌疑人周某育趁事主不注意,抢走事主手提包的行为,因其没有采取危害事主人身安全的暴力手段,所以尚不构成抢劫罪,但其行为已符合抢夺罪,所以还是要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绝不能以罚代刑。(董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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