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与丈夫吵架,一怒之下放火烧自家房屋。11月19日下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1982年出生,现为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职员。2009年10月7日19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自家中,刘某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史某发生争吵。史某打了刘某一嘴巴后带孩子离开。刘某将家中物品乱砸一通后仍不泄愤,一怒之下将卧室内的蚊帐及客厅的沙发点燃。事后刘某打电话报警,并拨打了119,所幸火被及时扑灭。
在11月16日庭审时,刘某痛哭流涕,悔恨不已。她说,往日夫妻感情和睦,是自己做事太过激才不顾他人安危实施放火行为,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昌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纵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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