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雇请5个流浪少年制售假证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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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雇请5个流浪少年制售假证
2009年12月03日 11:26 来源:重庆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杨义、张群两夫妻制售假证,为遮人耳目,还雇请5个十多岁的流浪儿为他们打广告、收资料、送证、收钱。昨日,江北区法院认定两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两人拘役8个月。

  7月28日下午5时,杨义让“员工”小灵把收到的“货款”送到江北区第一人民医院对面。小灵把590多元“货款”送去时,杨义正和妻子张群坐在他们买的桑塔纳轿车里等待。小灵把钱从车窗塞进去时,警察忽然出现,将杨义、张群、小灵截住。当天,民警从杨义的租赁屋内查获伪造证件的电脑、钢印机、塑封机等,并在另一处租赁屋找到杨义、张群雇请的小“员工”小余、小川。

  据了解,小灵等人均是十四五岁的流浪儿,共有5人,他们都管杨义叫“哥哥”,张群叫“姐儿”。杨义夫妇之所以提供吃住找他们跑腿,很大一个原因是想逃避警方的打击。

  制假夫妻这样操控孩子们

  身份证上显示为15岁的小灵看上去只有十一二岁,他不愿说自己家在哪里。在警察面前,小灵讲起了自己给杨义、张群打工的经历:

  我是今年3月在红旗河沟汽车北站流浪时认识“哥哥”(指杨义)的。他喊我跟他去办证,管吃管住,每个月两千块钱。我答应了,跟他来到江北区三钢一路一处租赁房里。房子是“哥哥”租给我们住的,到了之后,我认识了小伦。小伦比我还可怜,他只有一只手,后来他们都叫他“一把手”。

  “哥哥”给我们发了两个小灵通,专门用于收资料、送证、收钱联系用的。经“哥哥”口授,我很快学会了如何跑腿:每次都是他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和他已经联系好了的买家见面,收下买家客户资料并收取一定定金;之后“哥哥”会打电话给我,告诉我在哪里等他来取;假证做好后,他再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在哪里等他;他把做好的假证用信封装好给我,信封上写上买家的联系电话和该收的费用,让我和买家联系交易;交易完成后,“哥哥”再打电话给我,告诉我在哪里等他来收钱。

  “哥哥”说的每个月两千块钱的工资一直没给,我们都是在平时跟买家交易后,自己每天拿30块做生活费,有时候“哥哥”也发给我们5~10元的零钱。

  后来,小川、小余、小蒋等人也先后来到出租屋。听说,“哥哥”开始都给他们承诺了月薪的,至少都是800元,后来都没有兑现。

  我们白天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哥哥”打电话来就出去。平时都是我、小余两个人送货,但晚上我们五个人都要去打广告。每天晚上9点左右,“哥哥”还要打电话把我们五个人都喊出来在江北区第一人民医院外面的岔路口等他,他开车来接我们去大石坝、龙头寺、南桥寺这些地方打广告。

  有时候走得近,“哥哥”就自己走了,叫我们自己回去;有时候走得远,“哥哥”就在附近等我们一起回去。我一般和小伦一起在一个地方打广告,他们3人也是出去打广告,到哪儿去了我不知道。凌晨四五点钟,我们大家都会回来。

  听小川说,他是半夜在观音桥睡觉时碰到哥哥的。哥哥说给他介绍一个工作,他就来了。

  -律师说法

  流浪儿未满十六岁

  不负刑责可予处罚

  由于小灵、小余、小川均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并没有将他们移送检察机关。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喻开渝称,虽然3人受非法雇佣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他们不构成犯罪,但可以由有关机关处以与他们年龄相适应的处罚。

  杨义、张群雇佣童工为何没罪加一等?喻开渝称,按《劳动法》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中,杨义夫妇雇佣的小川、小灵等均不满16周岁,是非法雇佣童工。由于我国刑法没有“雇佣童工罪”,故他们的这一行为不受《刑法》调整,可以由劳动部门处理。如果他们雇佣的是成年人,则成年人是从犯,也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罪。 (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本栏稿件由记者 莫雪庆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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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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