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一尺水事件续:广西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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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朔一尺水事件续:广西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12月11日 21: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桂林12月11日电 (记者 周利朔)记者11日从广西阳朔县政府获悉,被网络炒得沸沸扬扬,在海内外造成很大影响的阳朔一尺水事件终于尘埃落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2006年12月5日,阳朔一尺水公司取得了阳朔县国土资源局出让的位于阳朔县叠翠路原阳朔西郎山饭店国有使用权后,分别与阳朔县土地储备交易所、阳朔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阳朔县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该确认书与合同已明确约定该宗土地:“土地规划用途为酒店综合用地,在出让年限内不得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和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2007年3月23日,阳朔一尺水公司取得了阳朔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该宗地的朔国用(2007)0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亦规定在出让年限内不得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和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

  2008年4月2日,阳朔一尺水公司向阳朔县人民政府请求批准“阳朔一尺水国际大酒店”项目按产权式酒店开展业务,被阳朔县人民政府根据阳朔一尺水公司与阳朔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合同的约定,作出朔复字(2008)136号《关于对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阳朔一尺水国际大酒店按产权式酒店开展业务的批复》,不同意阳朔一尺水公司建设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类型的产权式酒店是有依据的。

  广西高院认为,产权式酒店是将酒店分割成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拥有所购买的客房的独立产权。按法律规定,开发商应为投资者办理《房屋产权怔》,投资者对该客房应享有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因此,阳朔一尺水公司举办产权式酒店必然涉及到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这违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约定。

  为此,广西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作出了如上判决。

  据了解,阳朔一尺水公司为达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目的,从2008月3月份以来,一直在互联网上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混淆是非。今年6月4日起,还在其售楼部设坛,员工日日拜包公、狄仁杰和现代法官的塑像,下面铺的是写着“清官显灵”的红布,纠集部分员工非法集会,想以此来要挟政府让步,造成轰动一时的阳朔一尺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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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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