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05年,台江区陈女士的丈夫杨某将夫妻名下的一套房产卖给了冯某,陈女士对此事毫不知情。杨某在陈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卖掉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卖房行为有效吗?日前,鼓楼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杨某的卖房行为无效,杨某应将购房款退给冯某。
丈夫私下卖房
陈女士和丈夫杨某在1999年登记结婚。2004年,陈女士通过按揭购买了鼓楼区的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首付款7万余元。
今年年初,陈女士忽然收到一张鼓楼法院的传票,称冯某购买了陈女士夫妻名下的房屋,现要求陈女士夫妻履行购房合同。“我根本没有卖这套房子,为什么会有传票呢?”陈女士对此很不解。
经了解,陈女士才知道,2005年4月,她丈夫杨某和冯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将夫妻名下的房屋转让给冯某,首付款为人民币10万元,冯某代为偿还银行贷款。到起诉之日起,冯某已替杨某偿还了5.61万元的银行贷款。2007年,杨某和冯某办理了交房手续。
陈女士:丈夫与购房者恶意串通
庭审时,陈女士表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私自将房屋售出,签订的售房合同是无效的。陈女士表示,冯某是丈夫杨某的同学和好友,明知这套房屋是夫妻名下的共有财产,仍然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这表明冯某并非善意购买人;另外,该房产购买时的价格是28.6万元,而冯某支付的房款明显低于同地段的房屋价格。陈女士目前与丈夫关系恶化,陈女士怀疑丈夫与冯某涉嫌故意串通恶意诉讼。
冯某在庭审时变更了诉讼请求,仅要求退还购房款。
法院:购房合同无效
经过审理,鼓楼区法院认为,该房产是以陈女士的名义购买的,杨某瞒着陈女士向冯某出售房产,且冯某首付款与垫付给银行的按揭款总数不足以支付该房产,因此冯某与杨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给冯某造成了损失,法院判决陈女士夫妻返还杨某已支付的15.61万元,并按照银行的标准计算利息。(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王佩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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