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肉机绞掉孩子4个手指 饮食店老板被判担30%责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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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绞肉机绞掉孩子4个手指 饮食店老板被判担30%责任
2010年01月18日 16:47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年仅8岁的男孩随在饮食店打工的母亲进入店堂,左手4个手指不慎被绞肉机绞掉,因向店主索赔未果而诉至法院。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致残男孩谢磊(化名)的合理损失共计6.96万余元,店主王先生应承担30%的责任,赔付2.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08年10月3日,因在家无人看管照顾的谢磊,随在饮食店打工的母亲杨女士进入店堂。中午11时许,谢磊在玩耍时,不慎被店内的绞肉机绞伤手指,经送儿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

  2009年2月,谢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左手因机器绞伤后毁损伤,左手第2、3、4、5指已截指缺失,评定9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谢磊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店主王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王先生则辩称,谢磊受伤是由于其母亲擅自带谢磊进入工作场所,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造成的,自己是不允许员工带孩子到店内的,因此不同意赔偿。在审理中,员工罗先生到庭作证说,王先生虽不允许带孩子到店内,但碍于情面没有阻止杨女士将儿子带入店内,这种情况至少持续了半年以上。

  法院认为,杨女士作为谢磊的监护人,理应尽到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然而,杨女士将谢磊带入自己的工作场所,造成其受伤,作为监护人对谢磊的伤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王先生作为饮食店的业主,其对店内工作环境负有管理责任,对员工杨女士将儿子谢磊带入工作场所没有予以有效阻止,存在管理上的瑕疵,故其对谢磊伤害后果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法院确定由王先生对谢磊伤害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江跃中 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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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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