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期间出车祸 法院:校方免责单位赔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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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实习期间出车祸 法院:校方免责单位赔偿
2010年01月22日 14:53 来源:北方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大二学生在保险公司实习期间出车祸,造成身体严重受伤。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实习造成的民事纠纷”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5万元。

  小东是本市某高校的学生,在大二时,按照学校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协议,他来到保险公司实习。2008年11月的一天上午,小东乘坐保险公司司机驾驶的车辆外出勘查事故。当汽车行驶至外环线迎水道时,司机因躲闪其他车辆而撞上了灯杆。此次事故造成小东等三人受伤。车祸发生后,小东被送到交管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4.7万余元均由保险公司支付。至2009年6月,保险公司还向其发放生活补助6500元。

  日前,由于赔偿问题解决未果,小东将保险公司、自己的学校和司机一起告上法庭。庭审中,小东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

  但保险公司表示,本次事故是由第三方肇事车辆违章变道所致。公司司机在驾驶车辆时,采取躲避措施,造成小东受伤。公司司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应由对方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意对小东进行适当补偿,但又提出了几个条件。条件一,小东是某学院的学生,该学院与保险公司共同对小东进行经济补偿。条件二,比照工伤标准来进行赔付。条件三,小东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没有系安全带,造成损害结果扩大,应据此减轻保险公司的补偿金额。

  面对保险公司的意见,该学院表示,本案系人身损害侵权案件,而学校与小东是教育服务关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学校对于本次事故没有过错,与小东的伤情更无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称司机在事发时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其行为不符合构成紧急避险的条件,法院对此不予认可。小东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给小东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小东实习期间在保险公司,已脱离该学院的管理范围。按保险公司与该学院的协议,实习期间由保险公司指派指导教师,而该学院无法进行现场监督管理,故该学院在对小东于实习过程中所受损害,在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东与保险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故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工伤标准计算小东的实际损失,于法无据。(每日新报 记者张家民通讯员朱健邱淼淼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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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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