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大狗一女子摔骨折 状告狗主人索赔遇波折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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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躲避大狗一女子摔骨折 状告狗主人索赔遇波折
2010年02月23日 14:33 来源:今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一女子串亲戚途中,遇一条大狗向自己扑咬,在慌乱躲避的过程中,她在楼道内摔倒,造成身上多处受伤、骨折。而在此过程中,那条大狗并没能直接伤害到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女子受伤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来负责?近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了这起民事案件,判决狗的主人赔偿伤者损失。

  2009年4月18日晚,张文惠到大港油田怡然小区其姑姑家串亲戚。当她行至二楼时,一条大狗突然出现,并由上往下对她进行扑击。慌乱躲避中,虽然那条狗并没有咬到张文惠,但她一下子摔倒在坚硬的地面上,身上多处受伤。后经医院诊断,她的右三角韧带完全断裂,右腓跟韧带完全断裂,右外踝骨折。其后,张文惠在大港油田总医院、天津医院等地进行治疗,总共支出医药费4200余元,其父母为照料她误工9天。随后,张文惠将那条大狗的主人刘宝利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当庭赔礼道歉,并向其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

  原审法院认为,张文惠受伤是否为刘宝利豢养的那条狗所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所有证据和资料显示,张文惠的伤情,确是由于刘宝利所饲养的那条狗造成的,因而狗虽然没有直接咬到原告,刘宝利依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其赔偿张文惠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89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刘宝利不服,认为其所饲养的狗没有直接伤害到张文惠,张文惠的受伤与他的狗没有因果关系,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宝利否认张文惠的伤情与其饲养的狗有因果关系,但是,其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张文惠则提供了证据证明了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据此,驳回刘宝利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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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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