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3月22日电(何柳斌)江西东乡县男子陈某因非法生产爆竹致使两位村民丧命,22日,记者从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获悉,鉴于被告人有自首和悔罪表现,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东乡县人民法院介绍,自2009年10月1日始,陈某违反有关规定,私自从他人手中购得高氯酸钾、银粉和引线等爆竹生产原材料,雇佣本村4名村民在自家隔壁的闲置房屋内非法加工生产爆竹。2009年10月18日下午2时许,村民在加工生产的爆竹时发生爆炸,致使村民黄信福当场被炸身亡,村民黄细金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11月15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死者黄细金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3800元、死者黄信福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东乡县人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及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相关规定,在非法加工生产爆竹中发生爆炸,致二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此外,陈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好,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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