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认为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程序上未通知工会,也无依据证明本人存在违反劳动纪律之事实,诉至法院要求获解约金11.8万余元。由于张先生在职期间存在收受下属贵重物品和接受客户吃请玩乐等事实,行为有违职业纪律、有悖职业道德,闵行区法院日前作出驳回张先生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诉称
张先生在某运输公司任区域销售主管。去年8月5日,公司出具通知:“我们很遗憾地通知你,您在职期间,存在通过黑代理私自走货,扰乱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市场秩序,以及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已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规定,现决定依法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并将惩戒记录保存到您的个人档案中。”
接到通知后,张先生于8月28日申请仲裁,提出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8万余元等要求,但未获支持。张先生不服,仍以公司支付11.8万余元为诉请诉至法院。张先生诉称,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程序上未通知工会,也无依据证明本人存在违反劳动纪律之事实,解除行为显属不当。
缘由
公司称张先生在职期间,有严重的违纪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经查,张先生陈述,“是林某送的欧米茄手表,一个i-phone,还有一个钻戒,还送我一部LG牌手机,i-phone四五千元,LG大约三千多元,戒指四五千元。他平常工作比较散慢,我比较照顾他。”“跟客户经理陈某混得比较熟了,一起吃吃饭,出去玩……一趟海南大概花了1万元……2007年5月,他请我去三亚玩,我大约花了他两千元。”“陈某还曾请我们一起去澳门,花在我身上的费用大约三千元。南方商城附近的南方会所,去过5次,每次大约七百元……莲花路的新玉屏会所,去过两次,每次七百元左右,都是陈某请的。”
但张先生认为,笔录上的签名确是本人签名,但是在非正常时间,有关部门通过非正常手段制作的,故不予认可。对于公安机关对陈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张先生认为笔录中询问人与记录人均为同一人,程序违法,与原来的笔录有很大出入。
解约
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案中,张先生在谈话笔录中陈述,自己曾收取下属赠送的物品价值近2万元。张在谈话笔录中还陈述,自己多次接受客户经理陈某邀请前往娱乐场所消费及赴外地旅游。虽然张先生对上述笔录不予认可,但上述笔录,张先生均逐页签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受欺诈、胁迫情形下所签,笔录中所涉及的接受陈某邀请外出娱乐、旅游一节内容与陈某在公安部门所作的笔录相吻合,因此这份谈话笔录具有证明力。
由于张先生的行为有违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有违职业纪律、有悖职业道德。公司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杨克元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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