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打伤他人“假眼”获刑5年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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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因打伤他人“假眼”获刑5年
2010年04月13日 11:29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满某打坏他人“假眼”,没想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其入狱5年。法官解释说,损害“假眼”也间接影响了当事人健康,因此可以该罪定罪。

  事情发生在2008年11月13日凌晨2时,满某在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国华酒楼外因琐事和孟某发生争吵。打斗中,满某猛打孟某面部,致使其左眼人工晶体脱位,视网膜脱落,愈后视力出现障碍,左眼视力裸视0.03,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后,满某主动投案。

  “假眼”属于人体器官吗?这起离奇的伤害案件该如何定罪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果认为:由于孟某受伤前双眼均使用了人工晶体、双眼球结构存在一定缺陷,在同等外力下更容易造成伤害。最高检察院检察技术中心也证实:孟某左眼视力丧失是由于受钝性外力作用后人工晶体脱位,视网膜脱落,视网膜功能丧失,再行人工晶体植入已失去意义。

  根据上述鉴定机关结论,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案中,满某把孟某打成重伤,并导致其眼睛部分功能丧失,虽然严格意义上,“假眼”不属于人体器官,但就事故结果看,满某已经构成“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客观条件。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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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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