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讨工资不成心生怨恨 挥斧头猛砸女经理头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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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讨工资不成心生怨恨 挥斧头猛砸女经理头部
2010年04月30日 09:15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为讨要工资,男子张某与工厂女经理刘某产生了纠葛,心中气恼的张某携带斧头来到刘某的办公室,猛砸刘某头部、颈部。后由于张某害怕停止了侵害行为,刘某才捡回了一条命。

  自行离职,没拿到工资心生怨恨

  2009年7月,张某应聘到武进某纺织公司工作,还没有干满2个月,张某便觉得工作枯燥无味,提出了辞职。在未得到公司同意下,张某自行离职,其间,也没有拿到应得工资2000多元。同年10月10日,张某来到公司找到女经理刘某试图讨要应得工资,在一番沟通后,刘某同意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于当月20日公司统一办理工资时为其结算工资。感觉没有立即将工资结算给他,这是在和他过不去,想不通的张某,心头聚满了怨恨。

  持斧躲在办公室,猛袭女经理

  据张某陈述,回到家后越想越气,老是觉得最近自己很不顺,工资要不到,老婆还要跟自己闹离婚,心头郁闷难耐,便特意到街上买了把斧头。第二天,张某来到了刘某的办公室,当时办公室内无人,张某就将门窗关好,并进入办公室内一小房间。过了一会儿,听到有开门声,张某就躲在小房间门后。这时,刘某推开小房间的门进去,立即惊叫了起来。此时,张某拿起斧头朝刘某头部砸去。砸了几下,刘某就倒在地上,看见刘某身上都是血,张某便害怕起来,停了下来,并用手机打110报警。后经鉴定,刘某头部、面部、颈部多处创伤,右颈内静脉断裂,属轻伤。

  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应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相应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其能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赔偿刘某各种费用近5万元。(王作雪 马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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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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