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仅15岁的未成年人,参与一次抢劫后,潜逃至外地十年,最终不堪逃亡之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获得从轻判处缓刑。2010年5月4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万志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l000元。
2001年10月31日晚l2时许,时年15岁的万志坚伙同万兵、丁连强、秦伟(已判刑)经事先商量,在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租乘被害人杜某的出租车,行至南昌市青云水厂西北角时,万志坚伙同万兵、丁连强对杜某采取拔车钥匙、拳脚殴打、搜身等手段,当场劫得杜某现金70元及摩托罗拉八达传呼机一只(价值100元)。案发后,万志坚潜逃到北京打工。2010年2月13日,万志坚在逃亡十年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志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志坚犯罪时未满16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万志坚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吴云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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