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冯某受父亲委托向他人借款11万元,到期却未归还,结果被债主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冯某应归还王某借款11万元、并给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2007年,大学女生冯某向王某借款11万元,约定次年3月15日归还。冯某称,父亲在海南投资种瓜需要资金,她是受父亲之托向王某借钱,而且只借到9万元,其中7万元转账给了父亲,2万元由王某代冯某父亲还款给案外人周某。借条上写的11万元包含了2万元利息。
冯某辩称,借款时自己只是一名学生,这11万元是父亲向王某借的,她只是受父亲委托去王某处取款,故所欠款项应由她父亲归还,与己无关。
法院认为,冯某向王某出具借条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是受父亲委托向王某借款,按常理应在出具借条时写清楚,故对她的抗辩意见难以采信。而王某提供了由冯某签字并按手印的借条,冯某作为借款人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并给付相应利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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