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不幸在车祸中身亡,肇事方赔偿37万元———
6月3日 (福建)晋江磁灶法庭
女儿在车祸中意外身亡,亲生父母伤心之余,为分割一部分赔偿金,将女婿告上了法庭。此案在多方协调下,最终成功获得调解。昨日,晋江磁灶法庭通知两位老人,前来领取9.5万元赔偿金。
女子遇车祸身亡 丈夫独占赔偿款
去年11月2日,晋江人吕某开摩托车载着妻子小娟(化名)和4岁的女儿,在晋江晋光路行驶时,与江西人孔某开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小娟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交警事故认定为:孔某和吕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小娟不负事故责任。
几天后,吕某独自与孔某及孔某所在的运输公司达成谅解协议,由运输公司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子女以及父母)等共37万元。扣除数万元丧葬费后,吕某独占了剩余赔偿款,这引起了小娟父母的不满。岳父母提出要求,向吕某索要一部分赔偿款。但是,这个要求遭到了吕某的拒绝。今年4月,两位老人将女婿告到晋江磁灶法庭。
岳父母状告女婿要求分割24万
上月,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磁灶法庭开庭审理。经办法官认为,双方都是至亲,若遵循法律审理并判决,最终将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然而,法官在组织双方以及所在的村委会调解后,仍无法达成和解。
两位老人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6万多元,应得的“死亡补偿金”为17万多元,两者相加为24万多元。
但是,双方虽经多次调解,可吕某只同意分割出8万元,而老人也只肯降为15万元,终因差距较大,调解失败。
经法官调解要回9.5万元
6月1日,经多次沟通协商后,经办法官再次将双方请到磁灶法庭调解。
吕某认为,妻子死亡后,自己和女儿也是法定继承人,而且女儿也是被抚养人。此外,更为关键的是,从闽南的地方风俗来看,女儿嫁出门后,跟娘家就是一种亲戚关系,按农村风俗来讲,是不能再回娘家分割父母的财产。反之,女儿的父母也不应分割女儿的赔偿金或者遗产等。
不过,法官对吕某说,在此事故中,他也是侵权人之一。按理,吕某也应拿出37万元的等额赔偿款。但因双方是夫妻关系,所以才没追究这个责任。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小娟的父母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被抚养人,是完全有权利分割这笔赔偿金,以及得到应得的被抚养费。
随后,法官又将老人带到一旁做工作。法官说,如果二老不让步的话,将来吕某可能因此嫉恨,双方将彻底结束亲戚关系。如果真这样的话,那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恶果。
双方在听取法官分析后,沉寂良久,最终同意各作让步。经协商,吕某拿出9.5万元分割给岳父母,双方达成谅解。
□律师说法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林克震律师称,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款项,它是死者近亲属因遭非正常死亡后家庭损失的弥补,是死者遭非正常死亡后才产生的,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的。若其中包括父母、子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则应分别归各人所有,剩余赔偿款,原则上由父母、配偶、子女平均分配。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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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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