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职员被指学历造假遭解聘 法院判恢复劳动合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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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职员被指学历造假遭解聘 法院判恢复劳动合同
2010年06月04日 16:52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应聘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公司)前台行政的吴小姐,有了身孕后竟被单位指认学历造假,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解聘。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建筑设计公司恢复与吴小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的2009年12月工资人民币1441.24元。

  公司

  简历叙述不属实

  今年26岁的吴小姐于2005年至2008年期间,在上海行健执业学院“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业余学习,并于2008年1月毕业。随后,吴小姐与建筑设计公司签订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的劳动合同。自2009年8月起,公司每月实际支付吴小姐工资1800元,至2009年11月31日。

  2010年3月底,建筑设计公司起诉,称吴小姐应聘时简历叙述的“上海行健学院行政管理专业07年大专毕业生”不属实,且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仲裁委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支付12月工资人民币1441.24元的裁决内容。

  职员

  网络模块有限制

  法庭上,吴小姐辩称,因自己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故提前转正享受工资待遇,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声称公司是在得知本人怀孕后,才想方设法寻找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她在应聘时填写的“行政管理专业”是按网上的固定格式填写,原因是网络设置的模块中没有对应“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但自己已将该情况告知公司,也提交了毕业证书,并无故意和欺骗的用意。

  审理中法院查实,2009年12月1日吴小姐请事假5小时,同月18日请病假1天,至上海第一妇婴保健院就诊,经诊断为“早孕,随诊”。2009年12月22日至2010年1月5日期间,吴小姐请病假。2009年12月21日,建筑设计公司出具退工单,并在通知上记载:“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并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院

  被告说法更合理

  法院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除因由女职工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女职工构成严重违纪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庭审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吴小姐确实毕业于上海行健职业学院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她在填写网络信息时因模块设置所限,无法填写该专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建筑设计公司表示没有审查毕业证书即录用了吴小姐,这不符合常理,也没证据证明吴小姐有严重违纪的情形。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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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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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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