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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完善现两大趋势 专家建议研究主动退市规则

2017年11月07日 11:06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 

  退市制度完善现两大趋势 专家建议研究主动退市规则

  专家还建议,从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的多层次证券市场的特性出发,对退市标准及退市程序方面做出更严格的规定

  主持人沈明:上交所理事长吴清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加大退市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那么,制度完善要从哪几方面入手,投资者保护的配套措施会有哪些?对于不愿意轻易退市的上市公司应有哪些约束手段?

  ■本报记者 左永刚

  今年以来,退市成为市场一直关注的热点,下一步退市制度的完善以及演变趋势也备受关注。11月6日,上海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副会长曹俊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源于上市规模额度控制及上市审批核准制度同步建立的,存在着与政府业绩、官员政绩相关联,具有上市难退市更难的客观现实状况,退市制度的不完善与资本市场发展的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相距甚远,需要加大力度推进。”

  近日,上交所理事长吴清指出,当前,退市制度不完善是阻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要进一步完善现有退市制度,将针对僵尸企业进一步明确财务指标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增加经营收入、资产规模、员工人数等最低持续经营条件。

  吴清明确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退市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二是交易所要承担起退市的主体责任。他还表示,要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财务类退市指标,以及进一步优化退市相关配套措施。

  今年9月份,深交所也发文称,退市的制度化、常态化,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总体质量,净化市场环境;有助于抑制“炒壳”投机心态,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深交所还表示,将坚决落实退市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申请,从严监管规避退市行为,对于达到退市条件的公司,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全力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

  在此之前,对于发挥交易所在退市环节的主体责任已有迹可循。今年9月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草案划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职能范围,包括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等。另外明确证券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实施退市,督促其充分揭示终止上市风险。

  “伴随A股市场制度逐渐完善以及IPO实现常态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已出现两大趋势,一是各级监管部门坚定地推进退市以及完善退市制度;二是退市执行主体责任正在向下转移,交易所未来将承担退市的主体责任。”一位业内研究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我国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既要从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发展状况出发,也可以借鉴国际成熟证券市场的相关经验与做法。”曹俊建议在公司治理、经营状况、规范运营等环节设定一定标准。

  曹俊杰表示,在经营状况方面,对连续数年亏损、主要经营活动处于停止或半停止状态、总资产或净资产少于一定金额、资不抵债、连年不分红等作为退市标准;在规范运营方面。对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虚假信息误导市场、会计记录虚假记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为退市要件。

  曹俊认为,监管层应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研究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的私有化规则,使该退的公司能顺利退市,该上市的公司可以尽快实现上市,让上市资源以市场化机制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曹俊还建议,我国在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过程中,从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的多层次证券市场的特性出发,对退市标准及退市程序方面做出更严格的规定。强化对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采取更为明确的定量要求。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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