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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创投基金适用反向挂钩政策的差异化条件

2018年03月02日 19: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3月2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今天,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特别规定》按照“新老划断”的惯例,明确了增量和存量创投基金适用反向挂钩政策的差异化条件。

资料图:股民关注大盘走势。<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安源 摄
资料图:股民关注大盘走势。中新社记者 安源 摄

  今天证监会举行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就《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特别规定》答记者问,有记者问,《特别规定》对政策发布前与发布后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为何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

  高莉表示,证监会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以专章形式对“创业投资基金”概念作出了界定,但相对宽松。《特别规定》按照“新老划断”的惯例,明确了增量和存量创投基金适用反向挂钩政策的差异化条件。

  一是为体现“创投国十条”要求的“坚持专业运作”原则,对政策发布后新备案的创投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

  二是为引导创投基金更好支持创业创新,还要求“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高莉称,为使已备案创业投资基金更好享受反向挂钩政策,《特别规定》根据《私募办法》“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要求,明确如果基金已有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即可在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享受反向挂钩政策。已经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其他类投资基金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均可变更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高莉强调,若已备案创业投资基金(含变更为创业投资基金)同时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应主动承诺仅对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减持时享受反向挂钩政策,该部分股份减持完毕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依据《减持规定》进行减持。

  但是,为使享受反向挂钩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逐步趋同,对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承诺:新发生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合计金额占比达50%以上,同时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符合相关要求。

【编辑:李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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