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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7·19”火烧车事故游览车公司被判赔偿474万元新台币

2018年05月11日 21: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台北5月11日电 台北地方法院11日就2016年“7·19”火烧车事故中,一名大陆被害者家属向游览车公司求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逾474万元(新台币,下同)。

  2016年7月19日,一辆玫瑰石通运有限公司游览车在前往桃园机场的路程中发生火烧车事故,导致来自大陆辽宁省大连市的全部24名游客及台湾导游、司机共26人死亡。经审,台籍司机苏明成酒后驾车,泼洒汽油、放火自杀,致车内其他乘客罹难。

  事后,一名曾姓女被害者的丈夫、子女三人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游览车公司明知苏明成性格偏激,易危害他人,却让其在与同车导游产生嫌隙后继续驾驶,未尽雇人责任,请求赔偿。

  据中央社、联合新闻网等台媒5月11日报道,法院认为,苏明成利用职务不法侵害他人利益,游览车公司无法证明已尽选任、监督义务,故作出赔偿曾姓女被害者丈夫173.33万元、子女各133.33万元及另三人共34.72万元的赔偿判决。

  从当天公布的判决书可看到,法官指出,驾驶人利用大型交通工具自杀的犯罪并不少见,游览车公司应尽力了解司机性格、情绪;苏明成与导游、乘客互动不佳非偶然事件,却不见公司考核该司机是否胜任驾驶的记录。

  台行政当局“经济部商业司”官网资料显示,玫瑰石通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更名为大新北通运有限公司,公司代表人姓名为林靖桦。据悉,该公司针对此案仍可上诉。(完)

【编辑:张艾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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