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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谋讨《三枪》分成款一审胜诉 被告提出上诉

2015年09月16日 02:41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 

  双方激辩1200余万汇款是否属于分成 被告未接受法院审计调查

  为讨要影片《三枪拍案惊奇》的1500万元分成款,著名导演张艺谋将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下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艺谋的诉讼请求,新画面公司还需支付11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张艺谋的律师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而新画面公司当庭表示上诉。

  为索分成款状告“老东家”

  张艺谋和新画面公司总经理张伟平曾合作16年,拍摄了《英雄》、《十面埋伏》等多部电影,一度关系密切,后分道扬镳。张艺谋诉称,2009年6月,他与新画面公司以及香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就拍摄电影《三枪》签订《协定备忘录》。根据约定,安乐公司负责投资,新画面公司负责电影在中国境内的宣传及发行,其担任影片导演。影片在中国境内全部发行收入减去新画面公司支出的宣传发行费后,三方平均分配,即各自分得至少1500万元(暂计)。新画面公司取得全部票房收入后至今未向其支付分成,违反三方约定,故起诉要求支付。

  庭审中,新画面公司提交了13张汇款凭证,证明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该公司向张艺谋妻子陈婷汇款《三枪》分成款共计12536400元。张艺谋认可收到汇款,但否认是分成款。

  法院认定汇款不属分成

  庭审中,1200余万元的性质成为本案的焦点之一。法院认为,新画面公司提交了支出凭单及交税凭证,称张艺谋已将所有导演酬金领取。从张艺谋所签的支出凭单载明的酬金金额来看,仅2005年1月10日两张支出凭单金额总额超过500万元。如此大额的支出,新画面公司称张艺谋全部以现金方式领取,却未能提交其支取大额现金的证据。

  其次,虽然新画面公司向陈婷汇款的金额与安乐公司收到的《三枪》分成款金额完全一致,但在滨湖区计生局对张艺谋违法生育案调查中,新画面公司委托代理人佟洁律师明确表示,2010年向陈婷汇款1000余万元中包括了2005年张艺谋签收的《英雄》、《十面埋伏》劳务报酬及《图兰朵》酬金,现没有相反证据推翻佟洁律师的陈述。综上,新画面公司称向陈婷的汇款系《三枪》分成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新画面不接受审计调查

  此案中,张艺谋提交证据证明新画面公司已向安乐公司给付分成款12536400元,同时向法院提出审计申请。鉴于《协定备忘录》明确约定,新画面公司负责中国境内一切宣传及发行事宜,因此,《三枪》在宣传及发行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应当由新画面公司掌握,张艺谋无从知晓,新画面公司应当对分成款的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但新画面公司既不提交单方委托审计机构制作的审计报告,也不告知审计机构名称,同时在法院准许张艺谋的审计申请后,亦不向法院提交审计相关的材料,导致诉讼中的审计无法进行,故新画面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考虑到安乐公司亦表示12536400元为部分发行收入,张艺谋主张的分成款1500万元与该金额差距尚在合理范围,故法院支持了张艺谋要求新画面公司给付分成款15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想到对方会上诉

  宣判后,张艺谋的代理律师表示,该结果属意料之中。“也想到对方一定会上诉,即使是出于拖延的目的。”该律师说,包括在今后的执行阶段,被告公司如给执行财产制造若干障碍,“我们都会做好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相应准备,接下来按法律程序来走。”

  “二审时,我们主要集中的焦点还是1200万元到底是《三枪》的分成还是以前的片酬。”新画面公司律师介绍。此外,他认为佟洁律师的陈述并未向有关当事人核实,即使按照其陈述,1200万元中也只涉及到以前两部片酬,总共也就两三百万元,其余的都是分成款,而法院认定全都不是分成款并不合理。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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