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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作家状告于正案开审 催眠啃脸摔杯子成庭辩焦点

2016年01月19日 19: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南京1月19日电(记者 申冉)19日,扬州作家周浩晖状告电视剧《美人制造》抄袭案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者获悉,当天主要是双方向法庭举证。而庭审焦点集中在:原告作品《邪恶催眠师》和由于正担任编审的《美人制造》,两部作品中催眠、啃脸、摔杯子、跳楼等桥段是否有关联,是涉及抄袭的独创?还是大家众所周知的素材?

  近段时间以来,于正一直是舆论的聚焦点,这次案件也再次受到网友和媒体热议。19日尚未开庭,法庭内就聚满了来自各地的媒体记者,但最终法院并未向媒体开放当天的庭审。

  庭审结束后,据扬州中院通报,该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此案,原告周浩晖主张电视剧《美人制造》第29集、第30集抄袭改编了原告作品《邪恶催眠师》,诉请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831480元。不过,由于原告周浩晖于2015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了对浙江某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即本案目前尚有六名被告,原告周浩晖目前主张该六名被告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联系到原、被告方代理律师,了解到案情的审理情况。

  据原告周浩晖的律师王波介绍,原告方控诉,其作品中因催眠术而犯罪的剧情,因受到催眠而啃脸、因催眠而出现幻觉变成老鹰跳楼、以及借手中茶杯摔碎在地作为触发器催眠对方等情节,在《美人制造》中均有雷同。

  “在当天的庭上,原告方已向法庭提交的一份证据是两分多钟的《美人制造》片花,可与《邪恶催眠师》相关内容对比。”

  此外,王波还表示,本案的第三被告、湖南经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在电视剧开播前,向原告方商量购买其作品版权,但最终没有谈妥价格而未果,“在此情况下,湖南经某继续使用于正和编剧周某改编的剧本,具有明显的共同过错,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改编权。”

  对此,被告方代理律师李春林则认为,首先,两个作品一个是现代探案故事、一个是古代美容爱情故事,在故事情节、人物特征上并无相似之处。

  而原告所说的这些“雷同”桥段,实际上在很多古今中外的创作作品中都有类似,“例如啃脸咬人,在日本恐怖片《催眠》和美国电视剧《CSI》中就有类似;幻觉跳楼,在电影《杀妻总动员》等电影中也有类似桥段;而摔碎手中杯子而触发催眠,就更是比比皆是。这些桥段不是周浩晖原创,他也借鉴了现存的诸多作品。”

  除此之外,被告方还认为,于正仅仅是电视剧《美人制造》的编审,并不是编剧,原告坚持将于正作为第一被告,很明显是恶意炒作,滥用诉权。“在该片的编剧周某主动与之联系沟通后,明知于正并非这两集的编剧后,为何依然坚持要以于正为第一被告?希望原告方能够在法庭上解释清楚,起诉六个主体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对此,王波解释,据原告方查询,首先,在《美人制造》的介绍中,制片人和编审均署名于正;此外,于正在接受新浪娱乐采访时,也亲口表示《美人制造》是其原创,“我们当然会认为于正就是该片的编剧。尽管后来其中第29、30集单元剧的编剧周某联系我们,承认她才是真正的文字编剧,但作为制片人和编审,于正依然应该是共同的责任方”。

  据李春林称,今天的庭审中还出现了意外一幕,被告之一的湖南经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当庭出示的一项证据表明,周浩晖2014年底曾发微博指责湖南经某抄袭,被湖南经某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该案湖南经某已胜诉并且判决已生效。今天出示的就是此案于2015年6月法院下达的判决书,判决周浩晖删除微博、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但周浩晖却没有执行。

  据记者从法院获悉,合议庭将在农历新年后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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