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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纳税少不准购车”何其雷人

2011年01月18日 13:3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如果居民不纳税,购车占用公共设施就是不合理的,“给国家增加了额外负担”,为了治堵,应该规定只有企业或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个人才有购车资格——这是浙江省政协委员周建桥在该省政协会议上提出的建议。(1月17日《东方早报》)

  这样的“雷人”建议蛮不讲理,有些话甚至荒唐可笑至极。一个人即使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他的吃、穿、住、用、行时时刻刻都在纳税。比如买一袋售价2元的食盐,里面包含0.29元的增值税和0.03元的城建税;喝一瓶售价3元的啤酒,就为国家贡献了近0.7元的税收;去餐馆吃一顿饭或去理发店理一次发,花销的5.5%是营业税和城建税……没有哪个活着的人是不纳税的,这是基本常识。堂堂政协委员连这个常识都不懂,让人情何以堪?

  对于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纳税多也好、少也罢,购车都是公民的正当权利。政府在交通设施上的投入来自全体纳税人,所建交通设施亦为全体民众共享,岂能将公民分为三六九等,允许有些人占用公共设施而禁止另一些人占用?依此类推,纳税较少的人是不是也没有权利在大街上行走,因为城市街道同样是公共设施?如此荒谬,真是无以复加。

  任何人购车、用车,在占用公共设施的同时也在为政府的税费收入添砖加瓦,购置税、车船税、燃油税,过路费、过桥费……没有这些税费收入,政府在公共设施上的投入从何而来?购车、用车怎么就“给国家增加了额外负担”了呢?

  如此雷人的建议,其实有一定的代表性。很多地方对待汽车的态度是复杂的:收取税费时唯恐汽车太少,治理拥堵时又嫌汽车太多;拉动内需时刺激汽车消费,治理拥堵时又想抑制汽车使用。政府既然通过汽车消费获得了大量收入,就该承担起扩大道路资源、保证道路畅通等公共服务职能;广大车主既然为政府收入、拉动内需作出了贡献,就有权享受更好的道路交通服务。 (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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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建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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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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