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车约10分钟产生1元钱的停车费用,吴某拒绝交付,并挥拳打向停车场管理员肖某,致对方轻伤。昨天,记者获悉,石景山法院认定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赔偿肖某经济损失1万余元。
去年11月3日下午3点,28岁的吴某和女友驾车来到石景山区苹果园一家超市购物,他将车停放在超市附近的停车场内。约10分钟后,吴某和女友离开超市,正启动车子时,停车场的管理员肖某上前拦截,并要求吴某交1元钱的停车费。
吴某称,他认为仅停留了10分钟左右,就交停车费有点冤枉,遂拒绝交费并摇下车窗与管理员肖某争吵。因肖某拦住汽车拒绝放行,吴某下车后,挥拳打向肖某,并将肖某推倒在地,致肖某左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法院考虑到吴某在庭审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记者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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