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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应出面保护公民合法的“无偿拼车”

2011年01月28日 14:37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由于春节回家一票难求,拼车回家成为一种新形式。1月27日,中消协发布拼车八项注意,提醒拼车要预防骗子或劫车者,不走夜路,财不外露等。(《京华时报》1月27日)

  在春运的节骨眼上,中消协向全社会发布拼车的社会风险,确实很有必要,但仅仅于此还不够,因为,拼车者首先遇到的并且可能是最大的风险就是来自于公权力的侵犯,也就是法律风险。

  目前拼车有三种类型,一种是无偿拼车,第二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拼车,第三种是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拼车。第三种有偿拼车是违法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争议比较大的是第二种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拼车。有的城市执法人员认为,如果是私家车,收费载客就有非法营运的嫌疑,有的城市甚至用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拼车属于违法。

  事实上,如果严格从法律上理解,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拼车并不违法。《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能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拼车行为并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不是规定中应当禁止的行为。何况,从情理上讲,收取少量的油料费,更有利于私家车主同意拼车,也更有利于节省资源和方便回家,对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拼车不认定为违法,对于社会是有利的。因此,消协作为消费者的维权组织,理应推动相关城市废除认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拼车是违法的地方法规,并且,在消费者陷入执法者处罚时,挺身而出,帮助消费者提出诉讼。

  甚至,就是社会上公认的“无偿拼车”的权利也需要消协来捍卫。前不久,河北省雄县司机高志新送为自己打工的一对河南周口籍民工夫妻到霸州乘火车返乡,就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营运”。这事说明,许多地方不仅“钓鱼式执法”仍然没有断根,甚至各种诱供等违法执法行为也是层出不穷。当执法者为维护利益集团的利益和以“执罚”为目的时,公民合法的“无偿拼车”的权利也经常遭受侵犯,消协也应当挺身而出,为公民维护这种合法权利,防范“拼车”胎死腹中。

  所以,中消协更应当提示消费者来自公权力侵犯的法律风险,并且应当为公民减少这种法律风险,在公民遇到这种法律风险时,想方设法提供救济。杨 涛(江西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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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建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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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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