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州法院受理了一起小区业主起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车位纠纷案件,此类纠纷非常鲜见,是《物权法》实施之后出现的新型案件。
高某系通州区瑞都公园世家南区的一名业主,其于2010年12月购买了一辆小型机动车,正当其向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咨询车位事宜时,却被告知小区的地上露天停车位(150/月)早在几年前已通过抽签形式出租给了其他业主,要停车须在地下车库租车位(300/月)。
高某认为小区的地上露天停车位占用的是小区的共用道路,而根据法律规定该部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须经过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高某认为开发商和物业不是小区内共用道路的产权主体,根本无权分配车位,且分配方案和收费依据不公开,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高某起诉开发商及物业要求重新划分车位,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500元。(记者 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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