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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出台

2011年03月18日 11:15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却开车跑了,一时查不到,受害人的抢救费往往没着落,怎么办?今后,这种难题将在我省得到有效解决。昨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新近出台实施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即日起,凡是符合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四种类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将先行垫付受害人的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全部抢救费,事后再向肇事者追偿。其中,最具人性化的是,因肇事者无力赔偿,导致受害人家庭特别困难确需救助的,对死亡人员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的补助费,重伤人员最高给予3万元补偿费。

  A 以下四种情况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造成除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四)其他须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

  需要说明的是,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组长汪泉说,这些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后,救助基金事后将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B 受害人家庭困难最高获5万补助

  《救助办法》特地规定,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救助基金将对事故中的死亡人员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的经济补助费,对重伤人员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的经济补偿费。

  受害人或近亲属申请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事故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书;2.交通事故认定书;3.公安机关或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或受害人死亡证明;5.申请人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家庭特殊困难的证明。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标准,将补助费用划拨至申请人账户。

  C 受害人或近亲属如何申请救助

  汪泉表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申请。

  比如,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受害人或近亲属应提供以下材料:1.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书;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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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个渠道筹集救助基金

  1、救助基金哪里来?

  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八个途径:(一)按交强险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政府按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的死亡赔偿金;(七)社会捐款;(八)其他资金。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说,目前我省的救助基金已经筹集到六七千万元。

  2、谁来管理救助基金?

  汪泉表示,救助基金统一设在省里,各市县不再另设基金,省政府专门成立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作为主管部门,日常运作则创新管理模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紫金财险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负责具体管理服务,目前该公司在各地网点基本布设完毕,并在南京建立呼叫中心,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客服专线96019将在近期全面开通,集中受理各地的咨询、投诉和答疑。

  3、省外车肇事咋办?

  每年江苏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很多是省外的机动车造成的;也有的肇事车辆是我省的,但受害人是外省的。这种情况下,具体怎么操作,汪泉表示,我省正在制定《救助办法》的实施细则,作为配套文件,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

  4、“无名氏”如何垫付?

  根据有关规定授权,救助机构有代“无名氏”行使追偿费用的权利。根据该办法,对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无名氏”的赔偿款,由公安交管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存保管;这部分赔偿款应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不得冲销,待死者身份确定后再依法处理;如果最终无法确认身份,这部分赔偿金将进入救助基金。记者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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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建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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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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