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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醉驾和飙车以构成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入刑

2011年05月05日 14:03 来源:山西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其中,“危险驾驶罪”正式成为一项罪名。同时,从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驾和飙车以构成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入刑。一时间,“危险驾驶罪”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

  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补充、修改了十项罪名。其中,“危险驾驶罪”正式成为一项罪名。同时,从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驾和飙车以构成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入刑。一时间,“危险驾驶罪”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处罚与以前的法律规定有什么不同,危险驾驶入罪意味着什么,我们一起来解读一下。

  “危险驾驶罪”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部分内容,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后驾驶、飙车行为已上升为违反刑法规定,尤其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者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处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更不用说 “扣车”“吊照”“扣分”和 “行政拘留15天”“罚款不高于2000元”等警戒性措施。这样的处罚成本,不足以安抚受害者、震慑肇事者和警示旁观者。增设“危险驾驶罪”显示出我国刑法理念从以“结果犯”为主处罚向以“行为犯”为主处罚的转变,让“危险”的预期深刻提醒着行为人,增强对驾车人的威慑力,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其中“追逐竞驶”“道路”“醉酒”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需要做进一步解读,以保证“危险驾驶罪”的准确司法适用。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不同的是前者需要“情节恶劣”的条件,而醉酒驾车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可构成本罪。

  1.飙车的认定

  “飙车”是公民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俗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飙车行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该条中特别使用了“追逐竞驶”一词,因此需要注意并非日常所有的“飙车”行为均纳入刑法,两者具有一定差异。

  首先,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公路等,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其次,追逐竞驶行为不等于高速行驶。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再次,追逐竞驶行为须“情节恶劣”。并非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还必须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潜在的危险性、行为人心态等情况,不应一概以犯罪论。

  2.醉驾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醉驾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1的驾驶行为。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法律上的醉酒标准基本上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所以“没有喝醉,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的理解是错误的,从法律角度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

  酒驾一律吊销驾照

  从5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出了相应修正。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次修改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直接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醉驾将被直接吊销驾照,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外,在酒后驾车行为罚金方面,处罚金额涨了4倍,即从原来的200元起罚变为1000元起罚,还将原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酒后驾车暂扣驾照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修改为“6个月”,第二次饮酒驾车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危险驾驶入罪意味着什么?

  一旦危险驾驶就意味着要接受刑事处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会对一个人的一生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意味着公务员危险驾驶被判拘役将被开除公职,其性质和后果之严重不言而喻。同时,在公务员招考中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应属故意犯罪,这意味着,党员如果因危险驾驶被判刑将被开除党籍。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凡因危险驾驶构成刑事犯罪并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可能会被其所在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普通上班族如果危险驾驶被判刑,也要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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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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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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