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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后青岛首案宣判

2011年05月13日 11:01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5月12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对夏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夏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青岛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代表50多人旁听此案。

    5月4日中午,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居民夏某因当天休班,便骑着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来到同村的张某家,两人一起喝起酒来,其间,夏某喝了两瓶啤酒和两杯白酒。下午3时许,他酒后驾驶摩托车,沿莱西市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京路与滨河路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检测,夏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6mg/100ml,属醉酒驾驶。夏某被查处后坦言,自己知道酒后驾车不对,但抱着侥幸心理,还是骑着摩托车上路了。

    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认罪等符合法律关于案件审理简易程序的规定,莱西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昨日上午,经过30分钟的开庭审理,法官当庭进行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夏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夏某当场表示,服判不上诉。他在法庭上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自己法律意识淡薄、酒后驾车的行为非常后悔,希望人们引以为戒。他还表示,自己以后再也不会喝酒驾车了。

    办案法官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将被判1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相关法律条文包括——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八)》中指出,“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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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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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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