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法下发要求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的新闻再度引发网友热议。记者随即向审理了相关案件的东莞第二人民法院求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并没有收到最高法院下发的书面通知,而是法院领导对承办法官口头传达了张军讲话的精神。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入罪情节千差万别,审判不能绝对化。
东莞二院解释领导传达精神,最高法未下发要求
上周五,东莞第二人民法院对该市首宗醉驾案进行公开审理。该案当事人席某亮此前喝了1瓶啤酒后开着无牌无证摩托车上路被查出。
昨日,有媒体援引该案主审法官的说法,指出“最高法下发要求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一时网友引发热议。
记者昨日致电东莞第二人民法院求证该说法时,法院相关负责人否认。该负责人回应:“我院并无收到最高法院下发的书面通知,因本案为东莞市第一宗开庭的醉驾案,领导非常重视,对承办法官口头传达了(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讲话的精神。”
虽然是“摆乌龙”,但省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李焕新指出,“情节显著轻微不入罪”的说法没有问题。“这是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它也不仅仅针对危险驾驶,而是适用于刑法里的其他罪。”
“《刑法修正案(八)》从草案到最终施行,都是在全民的充分讨论下进行的。‘醉驾不一定入罪’说法传来,和民众原先严惩醉驾期望有落差,一时不能接受,可以理解。”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聂立泽如是说。
专家继续呼吁处罚变定罪标准未变,建议两高司法解释
尽管如此,“什么情节算轻微、什么情节算严重”仍然引来市民的关注。聂立泽认为,目前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仍是延用之前行政处罚时的标准,并不是真正刑法意义上的标准。现在醉驾处罚有了质的变化,他建议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可适当考虑调高醉驾标准。
“刑罚标准可以略高于行政处罚标准,比如从现在的80毫克/100毫升提高至100毫克甚至120毫克,还可以在醉驾入罪的问题上加上其他前提限制。”聂立泽说。
李焕新则指出,包括醉驾入罪不能绝对化,要考虑罪行的社会危害性。
“举个例子,在大城市还是在西北沙漠醉驾,所带来的危险程度远远不同。搞法律的人都知道入罪的情节千差万别,具体到不同的案子,一个人在什么地方、时间、状态驾车都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法律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
李焕新坦言:“下层基层怎么进行裁量,最终还是要看两高最终出台的更细致的司法解释。”
聂立泽也提醒,立法不可能太细,具有概括性的,在现实操作中如果出现争议,则需要通过两高出具司法解释。至于民众担心的醉驾比一定入刑让法官拥有司法自由裁量权从而容易产生司法腐败,聂立泽认为,细化后的两高司法解释将消除以上疑虑。
张军的话,法官可不采纳
■专家说法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张军认为,各地法院应慎重稳妥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醉驾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为醉驾入刑“留口子”一说就此被传开。
两天后,深圳“醉驾第一案”庭审中,张军的说法就被醉驾司机朱某的辩护律师所援引。律师指出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法庭免予刑事处罚。公诉人当庭反驳,指出最高法院领导的观点不能代表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断案的依据。
此后,张军的说法频频被全国其他地方的醉猫引为“挡箭牌”。
聂立泽认为:“虽然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可援引张军的说法,但是法院可以不采纳。”他表示,张军的一席话属于个人言论,并不能代替法律。
从目前广东审判的醉驾案来看,基本上未当庭宣判,包括东莞的席某亮案。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在最高法还没有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之前,法院在定不定罪、如何量刑上,还需征得上级法院意见。(记者 赵琦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