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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出事故安全气囊弹出碰伤眼 车主索赔36万

2011年06月29日 19:06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汽车内安装的气囊原本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护驾车人和乘车人的,但是孟先生却被气囊弹瞎了眼睛,他将汽车生产公司及销售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午审理了这起案件。

  车主左眼被安全气囊弹伤 最终失明

  原告孟先生说,他的朋友去年3月22日买了一辆现代牌轿车,去年4月10日凌晨两点,两人驾驶这辆车行驶在济广高速上时,因躲避前方违章车辆,与护栏发生了碰撞,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原告腿部多处骨折,左眼被车内安全气囊弹伤,没想到最终竟然失明。

  原告:当时看不见,以为是东西模糊住了,到医院医生诊断眼球已经破裂了,后来医生讲,也可能是爆破,里面有东西射进去了,做了几次鉴定,医生都是这么推断的。

  孟先生先后在安徽太和县医院、北京同仁医院、解放军总医院进行治疗,但是目前左眼只恢复一点光感,而且由于左眼失明,牵连了右眼,生活工作都受到了很大影响。

  原告:眼睛经过一年多治疗,现在对生活影响比较大,聚焦不准,切东西经常把手切破,看不清楚。目前对右眼也有影响,看东西经常模糊。买了一个五百多度的老花镜。

  状告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 要求赔偿36万元

  原告要求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赔偿人身损害费、医疗费等共36万多元,向法庭出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是在被告处买的车辆,同时出具相关病例、诊断书及法医鉴定书,证明医生在原告眼睛里发现了尼龙线,代理人认为这足以证明原告左眼失明与气囊弹出有直接关系。

  原代:气囊的生产原料主要是尼龙线,如果没有气囊弹出,尼龙线是不会到原告眼睛里去的。

  但是被告方却认为,原告左眼受伤有多种可能,不能简单推断是气囊弹出导致的。

  被告: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有多种原因均可以导致其眼部受伤,比如说车内装饰了很多挂件、装饰物、芳香剂,以及如果原告在驾驶过程中没有系安全带,眼睛撞到了车内硬件上,或者事故后由于抢救过程中有些相关碎物进入眼睛,都可以,治疗过程中碰到眼睛也有可能。也就是说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眼部受伤是气囊展开造成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救人当然是第一位的,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就忽略了保留证据。实践中还有更严重的车祸,为了救人,消防官兵要把车辆切割、肢解,第一位的肯定是救人。而目前事故过去一年多时间了,原告到底能不能举证证明眼睛失明是气囊弹出造成的呢?

  经过法庭调查,独立审理此案的审判员李岳鹏要求双方围绕两个焦点进行辩论。

  李岳鹏:第一,原告能否有证据证明其所受伤情与涉案车辆气囊弹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车辆因事故导致气囊弹出并致乘员伤害是否属于可归责于二被告销售车辆的产品质量问题,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被告:原告驾车不当导致

  被告方向法庭出示合格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及车辆信息表和维修记录,指出,原告左眼受伤是自己驾车不当导致的。

  被告:公安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分析,原告驾驶机动车未能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可见原告受伤完全是自身过错行为所致。

  被告方反复强调,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及时通知被告方,在没有做相关鉴定的情况下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导致证据灭失,责任应由原告承担。而原告代理人强调,在原告受伤的眼睛里发现了尼龙线,说明气囊弹出与原告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原代:作为车辆重要配件的气囊必须全方位保护乘车人人身安全的,由于被告生产销售带缺陷的汽车,我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赔偿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没有当庭做出判决,被告方庭后对媒体表示,可以考虑对原告进行人道帮助。(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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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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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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