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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个人交通违法不宜“株连”单位

2011年09月29日 10:4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日前,郑州出台新规:凡违反交通法规的,接受处罚的同时,还要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两小时;此外,交警还将告知违法者所在单位(社区)。(9月28日《人民日报》)

  郑州出台交通新规,个人交通违法将“株连”单位,这并不是什么创新,北京等地都曾实施过。我认为,这种方法不妥。

  虽然作为单位,也有教育和管理员工的责任,但是如若实施“株连”措施,则应视情况而定。比如,如果司机开公车、办公事违反交通法规了,自然要“株连”单位。但工作时间之外,个人开私车、上下班路上交通违法,处罚单位就于法无据。而那些没有单位的个人,交通违法之后,“株连”社区又有何意义和价值?社区不是行政单位,如果“株连”社区,就有发动群众斗群众的嫌疑,这显然也不是文明的做法,还容易成为社区群众茶余饭后的“笑料”和“谈资”,更不利于邻里间的团结。

  其实,整治交通秩序,提升交通文明,不能靠“株连”单位,而需要靠公民素质的提升,通过培育和提高公民遵法守法意识,通过依法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来实现。(舒心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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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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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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