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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协对汽车“三包”提出建议(2)

2011年10月12日 14:5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30天内退换改为以公里数核算

  《征求意见稿》第23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消协观点:30天的规定太短,如果以开具发票时间为“购车”时间,消费者提车时间会经常错后。再加上验车、办牌照等,30天的时间规定并不符合实际且不够科学。

  同时,如消费者购车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充分使用车辆,30日内很难发现汽车的质量问题。因此,考虑消费者的具体使用情况及目前有些城市对汽车行驶限行的一些规定,免费退车是否可以以实际公里数核算较为合理。

  5次修不好再换车于法无依

  《征求意见稿》第25条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消协观点:《消法》第45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因此,提出所谓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规定,于法无据。尽管可以考虑汽车商品的特殊性,如设计复杂、零部件多等因素,但其规定也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限定,不能过于随意。

  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

  《征求意见稿》中所有列出的质量问题及故障,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般最终都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消协观点:在维权实践中,消费者或消费者组织都会遇到委托鉴定机构难及鉴定费用高昂的问题,而这类问题恰恰是多年来解决汽车消费争议中的难点。因此希望汽车“三包”规定能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并在举证责任方面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有所倾斜。

  修理后产品应保证使用30日以上

  消协观点:在《征求意见稿》第3章修理商义务中,应当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通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退货后支付的“使用补偿”偏高

  消协观点:造成消费者退换货的主要原因及责任在于产品及服务质量,因此经营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使用补偿”偏高,明显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记者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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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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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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