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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团年饭遭遇“最终解释权” 律师称涉嫌违法

2011年02月10日 14:22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律师称商家促销内容未明示涉嫌违法,不得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一顿好好的年夜饭,因为一句“最终解释权”引发矛盾,一家人过年都没过得好!昨日,市民余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96333,诉说了她的过年遭遇。律师表示,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并不是逃脱责任的法宝,促销内容未明示就涉嫌违法,可由工商部门查处。

  结账被告知节假日不能用赠券

  余女士告诉记者,她曾在某餐馆消费时获赠2张50元赠券,“因为这2张赠券,我吃团年饭都没有考虑别的地方。”2月2日是除夕,余女士和一家人到该餐馆吃团年饭,结账时,余女士出示了这2张赠券以冲抵消费金额,却被告知该赠券节假日订餐不能使用,且平时使用时也仅限每桌一张。“我查看了店堂广告及赠券,发现均未明示该券的使用方法,于是与商家理论起来。”结果商家辩称其对该赠券的使用享有“最终解释权”,该条款已经明确印刷在赠券背面。“我想知道,该餐馆事前未明确、事后以‘最终解释权’拒绝使用赠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解释权”不能损害合法权益

  记者就此咨询了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律师回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6条、第7条规定,商家促销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商家促销不得在促销期内随意变更促销内容;商家促销广告和其他宣传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商家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11月13日施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消费者遭遇促销侵权可拨12315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认为,余女士所消费的餐馆显然存在两点违法行为:其一,未依法明示促销内容,其二,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其违法行为可由工商部门查处,并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在此,律师提醒与余女士有着相同遭遇的消费者,如遭遇商家促销侵权纠纷,应及时拨打工商部门设立的消费投诉电话12315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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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文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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