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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须接受“安检”

2011年02月14日 15:30 来源:国际商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本报综合消息据中国政府网12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并明确了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工作机制和程序。

  根据通知,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金融机构的安全审查另行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进行并购,参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审查范围涉及国家和国防安全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国务院发布的安全审查制度确定了并购安全审查范围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安全。其中,涉及国防安全的审查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涉及国家安全的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并购须向商务部申请

  并购安全审查内容包括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审查程序方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此后,联席会议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

  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联席会议应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措施,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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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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