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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门槛将提高

2011年05月20日 09: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5月20日电 中新网财经频道从财政部网站获悉,为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扩大行业社会和国际影响提供制度保障,财政部将陆续出台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的政策措施。财政部调整了证券事务所审批条件,增加了对证券资格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量的考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门槛将提高,财政部表示,预期于今年底或明年初重新启动证券资格事务所审批。

  2011年是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财政部会计司以制度建设为主线,陆续出台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助推大中型事务所平稳转制、调整证券事务所审批条件、引导大中小事务所有序竞争、遏制事务所低价恶性竞争、规范境外事务所内地临时执业行为。

  具体为:

  ——助推大中型事务所平稳转制。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大事,是规范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重要举措。《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财会[2011]7号)针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财政部、工商总局此前印发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明确相关要求,以确保转制工作依法、扎实、平稳进行。《实施细则》的核心是简化审批流程、细化实务操作,增加事务所准备转制申请材料的灵活性和合规性,提高转制审批的质量和效率。《实施细则》要求事务所高度重视转制合伙协议制定工作和合伙人梯队建设,鼓励事务所聘请律师、公证机构等为转制提供专业服务,同时严肃指出,对于在转制过程中出现较大内部纠纷,给行业形象和社会声誉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事务所,财政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调整证券事务所审批条件。调整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条件是我国资本市场深入发展对上市公司审计服务提出的客观需求,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通知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1]16号)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有进有出、整体稳定和质量为先的原则,适当提高了有关事务所业务收入、审计收入和注册会计师人数的准入要求,并将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作为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前置条件。作为本次修订的亮点和创新,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证券资格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量的考核要求,进一步健全了证券资格事务所退出机制,要求“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10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1000万元。”考虑到我国证券资格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给予已具备证券资格事务所一定过渡期,要求现有证券资格事务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调整后的审批条件;逾期未达到的,财政部、证监会收回其证券许可证。财政部、证监会将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行修改完善,预期于今年底或明年初按照调整后的审批条件重新启动证券资格事务所审批。

  ——引导大中小事务所有序竞争。加快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是国办56号文件的核心理念和精神实质,也是当前行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一项难点课题。《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事业单位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1]14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为依据,从提高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有序竞争角度,对不同规模企事业单位选择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出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是要求大中型企业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相适应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小型企业原则上选择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征求意见稿的亮点是规范省级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制度,对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省级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原则,充分考虑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情况和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企业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明显不相匹配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财政部门将该单位及承接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予以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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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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