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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个税改革:历经60余载低税路不变

2011年05月31日 09:4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10年台湾个税总额为3046亿元,占台湾当年赋税总收入的19.5%,超过营利事业所得税成为台湾当局的第一大税收来源。与此同时,当年台湾当局税赋收入占台湾GNP的比重仅为12%,是“亚洲四小龙”中最低的。60多年来,台所得税制度虽经历了大大小小40多次修正,但基本架构一直延续至今

  胡石青

  台湾个人所得税(在台税制中名为“综合所得税”)制度发展60多年来,一直与“营利事业所得税”并列为台湾当局的两大税收来源,占其年税赋收入的20%左右,远高于第三大税收“营业税”,一度在调节收入分配、平衡社会贫富差距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免税额范围的扩大,其稽征的漏洞逐渐扩大,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同样已成为台湾当局亟须认真处理的课题。

  税制发展历经三个阶段

  台湾个人要承担的所得税称为综合所得税,其名称来源不仅是因为课税对象的内容,也有其历史渊源。其制度发展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从1945年二战光复后到1951年间,这段时间内台湾的税制非常混乱。在台湾光复后,国民党将大陆的税制扩大应用到了台湾地区,但实际上所得税课稽征基本是有法不行,直到1949年国民党迁台后,才开始有所落实。除户税由地方乡镇稽征,属地方税外,所得税分成两种,对营利所得、报酬与薪资、利息、财产租赁及临时收入按不同税率征收分类所得税,而对每户全年净收入超过1200元(新台币,下同)部分课征综合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为主、综合所得税为辅的税制。由于设计不科学,加上初期人心动荡,为稳定民心,当局相继停征薪资报酬及利息所得税,造成逃漏税现象非常严重。

  二是1951年到1955年,实行三税并行的复合税制。1951年,台湾当局建立各级税收统一稽征制度,除分类所得税外,按每户全年净收入设立综合所得税起征点,未超过部分课征户税,超过部分课征综合所得税,户税收入划拨地方,综合所得税则属台湾当局税收。

  三是1955年底,台湾当局为改变所得税制混乱现象,大幅修正“所得税法”,自1956年起废止户税与分类所得税两大税种,建立起综合所得税与营利事业所得税并行的税收体制。此后,台湾所得税制度虽又经历了大大小小40多次的修正,但基本架构一直延续至今。

  为扭转老龄化现象改革税制

  台湾个人所得税演进过程中,虽也一直有起征点的设计,但真正落实却是在1956年后。此前台湾户税以收入净额为税基,而分类所得税亦因部分停征而落实有限,直到1956年台湾所得税制度完善后,税收起征点设计才正式形成,并定名为扣除额,分为标准扣除额及列举扣除额(二者择一,相当于大陆的起征点)与特别扣除额三种。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台湾综合所得税制度先后进行了多次大的变动,主要包括继1958年建立所得税个人自动申报制度后,1960年代台湾当局为促进经济向外向型发展,进行第一次税制大改革,其中综合所得税部分有两项重要改变:一是提高了标准扣除额;二是1968年将累进税率由3%至52%拉高到6%至60%。

  1970年代台湾经济进入起飞阶段,台湾当局再次对综合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多次变革,重点是继续提高标准扣除额,降低各项扣除认列标准以及减轻财产交易所得课税负担。

  1980年代中期后台湾经济进入转型阶段,台湾当局对综合所得税制度的变革也相应调整了重点,包括降低最高税率为50%;在逐年提高标准扣除额的同时,对其他扣除额项目进行适度调整等。

  21世纪后,台湾所得税制改革开始针对社会问题进行调整,一是为扭转岛内生育率下降,人口老龄化现象,2005年建立夫妻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制度,其标准扣除额由远低于单身者到持平,2006年后更拉大与单身者间的差距,近年在朝野力量对抗下重新恢复到持平;二是2002年起统一申报时间为次年5月1日到31日,并明定不得延期与补报;三是将最高税率再次降低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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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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