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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产品销售拟实行市场准入

2011年06月08日 10:1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前不久闭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草案)》。

  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吴红展在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指出,近年来,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普遍存在着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薄弱、标准化发展缓慢、投入缺乏保障、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制约了新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和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新疆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体现新疆特色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草案将农产品清洗、分拣、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活动全部纳入了适用范围。另外,农产品的生产,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收获、屠宰、捕捞、包装、储藏、运输等多个环节,为保证每个环节都得到质量安全控制,草案将从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活动都列入适用范围。

  草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考虑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关键在基层的实际,为加强农产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安全管理,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草案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草案对农产品产地监管重点作出以下规定,从保护农产品产地环境的角度,明确规定县(市)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对农产品产地划分及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提出了要求;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

  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尤为重要。为此,草案规定,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县(市)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推广农业综合防治技术,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还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经营的管理,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建立购销台账制度,记载相关内容,从源头上对农业投入品进行严格管理;明确规定了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草案还规定,农产品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同时考虑到农产品种类多、检测内容多、交易市场点多面广等因素,执行起来还需循序渐进,规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以及实施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再根据客观条件,由易而难逐步推广,达到农产品全面实行入市销售前强制检测的目的。记者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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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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