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集团的“福临门”食用油在市场上颇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近日,因生产、销售酷似“福临门”商标的“福宜康”食用油,该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被中粮集团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中粮集团起诉称,集团于2003年取得第29类商品中食用油的商标专用权“福临门”,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生产各种食用油,在国内市场上有很大的知名度。金亭建鑫食用油公司(以下简称金亭公司)于2005年成立,其主要经营范围为食用油分装、销售。2011年3月17日,集团在一个体户宗先生经营的商铺,发现金亭公司生产的“福宜康”食用油,在注册商标的字样、商标、商品、商品装潢等方面,“福宜康”食用油均与 “福临门”食用油相似,误导消费者。
中粮集团认为,金亭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金亭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福临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福宜康”食用油产品;2、被告宗先生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福临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福宜康”食用油产品;3、二被告赔偿损失、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305135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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