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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挂钩物价:河北四类人员可享临时价格补贴

2011年06月15日 14:22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去年四季度以来,以农产品为主的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压力。为进一步改善低收入群体生活条件,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将享受到临时价格补贴。

  低保、失业人员等为保障对象

  意见要求,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我省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联动机制保障项目包括临时价格补贴、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此次规定的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河北省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启动条件: CPI连涨三个月涨幅达到3%

  意见指出,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同)连续三个月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临时价格补贴。

  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补贴标准要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

  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之所以选择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3%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临界点,是因为根据历史数据分析,当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将明显增加。目前,在我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前,暂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

  补贴标准:低保标准×价格指数涨幅

  具体补贴标准为,以当地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为依据,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

  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三个月的临时价格补贴。启动后,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连续两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低保和失业保险也随物价联动

  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满六个月时,或者当年未采取临时价格补贴措施,但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累计涨幅超过3%时,启动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联动机制,相应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自提高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联动调整标准可在参照并不低于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城乡低保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

  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在责任落实上,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调查总队等各部门将明确分工,落实联动机制政策。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联动机制的建立对进一步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的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本实施意见即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记者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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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种卿】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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