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财经频道

“状告公路违规收费”或许更有效

2011年06月23日 16:01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舆论热潮逼出来的专项清理等行政行为,远远不如黄乃海诉讼请求中所提的“依法查处”来得可靠———专项清理等行政行为往往是一阵风,过了就过了,问题不会得到根本解决。唯有法律上的刚性约束,才能给我们一个清晰的预期。

  五部委自6月20日起展开路桥收费专项清理行动,但行动开始后,之前遭新华社曝光的四家违规收费站却岿然不动,这让清理行动难堪不已。

  正当人们对这四家收费站口诛笔伐并期望五部委杀鸡儆猴之际,在南京,却有一位普通市民用另一种方式与违规收费站抗争着。这位普通市民叫黄乃海,他选择的抗争方式是,通过打官司督促物价部门查处收费站的违规收费。

  6月22日的《现代快报》报道说,目前黄乃海已经就南京机场高速违规收费一事对江苏省物价局提起了诉讼,黄乃海的心愿是:通过起诉要求物价局依法查处机场高速的违规收费,降低机场高速收费标准。目前南京市中院已经收下了黄乃海的诉状,但是否立案还是个未知数。

  南京机场高速违规收费一事,经媒体的连续报道已经广为人知,但蹊跷的是,机场高速堂而皇之违规收费,至今却不见职能部门对其展开查处。黄乃海,一个普普通通的南京市民,在此时此刻将负有管理责任的物价局告上法庭,即便最终法院不予立案,其意义也不可小觑。

  你不得不佩服黄乃海对法律的执着,事实上,这已经是他就机场高速违规收费问题第二次打官司了。此前一次是在2009年,当时黄乃海的诉讼请求是“希望变更南京机场高速的收费标准,使之降低到合理范畴内”,但法院认为这个诉讼请求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立案范畴,所以驳回了黄乃海的请求。这一次,有了失败教训的黄乃海明确了诉讼对象和诉讼请求,前者为江苏省物价局,后者为“降低南京机场高速收费标准为单趟收费11.6元/次”。

  从诉讼对象的明确和诉讼请求的变更,分明可以看到一个普通公民法律素养的大幅提高。不错,对违规收费的口诛笔伐是需要的,但像黄乃海这样“固执”地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则显得更加珍贵。毕竟,舆论热潮逼出来的专项清理等行政行为,远远不如黄乃海诉讼请求中所提的依法查处来得可靠———专项清理等行政行为往往是一阵风,过了就过了,问题不会得到根本解决。唯有法律上的刚性约束,才能给我们一个清晰的预期。

  黄乃海的可贵,不在于他是否能够马上逼得机场高速停止违规收费,而在于他对法律朴素的信仰———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说法。不错,法治社会已经是我们越来越熟悉的口号,但这个口号下的细节,对很多人而言却是陌生的。碰到问题,他们往往更寄希望于立竿见影、一时快意的行政手段,而不是看上去比较繁琐的法律途径。

  “法律必须被人信仰,否则将形同无物”,黄乃海的坚持与理性,让我们看到了一位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不得不承认,黄乃海这次依法维权,仍然有可能像2009年那样如泥牛入海般无影无踪。因为摆在他面前的,是公益诉讼和行政诉讼两个难以逾越的难点。关于公益诉讼,虽然近年来在环境保护、消费维权等领域也有零星出现,但往往会被法院以“诉讼主体不明、无特定受益人”为由不予立案,那种“一个人可以很方便地代表某个群体提起诉讼”的情形,我们还很陌生,与公益诉讼相伴的惩罚性赔偿,在我们这里更是一个尴尬的空白。很明显,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们的法律体系对公益诉讼的界定不明和保护不力有关。此外,公益诉讼的提起人,往往要面对比自己强得多的诉讼对象,有时候是一个企业巨头,有时候甚至是整个行业。如果光靠起诉者个人的力量,诉讼将会显得强弱悬殊。这个时候,多渠道的法律援助就显得至关重要,但在我们这里,不仅能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民间团体几近于无,连司法机关给予的法律援助也很罕见。如此格局,公益诉讼罕有成功也就不足为奇了。

  此外,黄乃海还必须跨越“民告官”这个难点。黄乃海状告江苏省物价局,南京和江苏的法院能否受理?如果受理,又能否进行透明审理公开辩论?这都是一个个问号。这些问号,不仅关系着一次众人瞩目的诉讼,更关系着人们对法律的朴素信仰。 □特约评论员 赵勇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