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低保办获悉,为切实保障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我省将再次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本次标准调整为,从2011年6月1日起享受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费每人每月将提高25元,调标后达到每人每月143元;不符合40%条件的其他救济对象(含国民党宽释人员)生活救济费每人每月提高20元,调标后城镇临时救济人员生活救济费达到每月102元、农村临时救济人员生活救济费达到每月95元、原国民党宽释人员生活救济费达到每月125元。
据悉,此次调标是自1995年以来第五次调整精减退职职工救济标准。(记者拱岩颜 罗念 罗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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