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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11类项目不予审批

2011年07月19日 13: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太原7月19日电(任丽娜)19日,记者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资源大省山西为确保全省人民优良的生存环境,山西省环保厅和山西省发改委联合制定了《山西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强力推进山西实现城乡生态化和绿化、气化、净化、健康山西的目标。

  《草案》进一步提高了山西建设项目的准入门槛,明确规定对11类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

  1、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城乡规划、环保规划及行业规划要求的项目。

  2、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以及单纯扩大产能的产能过剩项目。

  3、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和循环经济原则,未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的项目。

  4、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泉域重点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良好区域等环境敏感区,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5、项目建设和运行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加剧和生态破坏严重的,不能通过“以新带老”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且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物总量;以及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新、改扩建项目。

  6、现有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未通过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按照承诺实施居民搬迁,拟进行新、改扩建的项目。

  7、选址、选线与规划及其它各行业部门规定的选址要求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

  8、园区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入区项目要求的。

  9、涉及损害公众利益,公众反应强烈的项目。原则上环境防护距离及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涉及环境搬迁户数超过100户的新建项目。

  10、未开展规划环评以及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其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

  11、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特定产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附发改委、经信委等投资主管部门关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许可文件的;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附备案文件的。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改善环境质量;各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审批项目,严禁越权和违规审批。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审批和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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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宏钰】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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