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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治理高利贷宜“疏”不宜“堵”(2)

2011年08月26日 08:28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支持者:不能一味责骂高利贷

  署名“冯兴元”的博客文章表示,“高利贷”不是经济学家或者金融学家的语言,也不是企业家的语言“高利贷”是一种被毒化的用词。也许“高息放贷”是对“高利贷”用语的一种较好替代。“高息放贷”不是不会造成问题,但它首先作为一种金融服务,至少可以暂时延缓相关问题的爆发,或许还可以帮助当事人渡过难关。解决“高息放贷”问题或者“与之相关”的问题,不能依靠禁止“高息放贷”的方法,而要诉诸化解的办法。

  署名“张化桥”的博客文章表示,应为高利贷平反昭雪。古今中外,小贷公司一向是很活跃的行业。即使在资金非常充足的2007年和2009年,高利贷也十分兴旺。中国政府和大众一定会看到小贷公司作为一个行业对扶持微小企业和三农的巨大贡献。

  署名“雨田”的博客文章表示,高利贷不是魔鬼,要看到在现阶段是对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现实是中小企业必须把手伸向高利贷。一是中小企业都是短贷长用,期限一年,到期必须转贷,为保证能续贷都会接触放高利贷者。二是业务短期急需,银行放贷手续烦琐,高利贷相对快捷。三是中小企业资金十分紧张时,没有高利贷无法运转。

  治理高利贷“堵”不如“疏”

  署名“陈中天”的博客文章表示,高利贷畸高的利率固然带来风险,但我们应该看到,造成今天这种境地的罪魁祸首并非民间金融本身,而是对金融的高度垄断和压制。由于民间金融长期被过度监管,一些行之有效的金融产品始终无法走到阳光下运行,这直接造成了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利息自然就高了。另外,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民间借贷的各种契约保障机制都无法建立起来,也就无法像正规融资渠道那样获得充分的市场信息,无法依据市场信息来判断借款人的风险。契约风险、法律风险高,放贷的利息自然就高。

  有评论认为,中国的民间金融从来没有因为围追堵截而消失,相反,在野蛮生长中无序壮大。善用民间金融,首先要把民间金融纳入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必须负起监管之责,而后允许民间金融机构发展,放开利率上下限区间,使小型金融机构获得合理的利润。

  署名“张立栋”的博客文章表示,市场机制中的源头之一就是银行的金融资源分配问题。金融资源是实体经济的基本动力,其配置严重失衡必然导致实体经济增长乏力甚至崩溃,对此,监管当局不可不察。  (记者 张松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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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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