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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轮胎特保案虽败犹荣 后续应对更要未雨绸缪(3)

2011年09月13日 09:4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遗憾的是,中国在上述三个阶段的抗争均未起到任何效果。笔者认为,这一结局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一国对来自中国的进口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门槛相对较低,如对“快速增加”的要求包括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对相关产业的损害以“市场扰乱”替代“严重损害”,在因果关系上以“重要原因”替代“主要原因”,且证明的要求也相对较低。如此低的门槛导致了一旦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极难抗辩。

  后续应对更要未雨绸缪

  因为上诉机构的认定属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终局认定,法律程序已经走完;因此,美国针对来自中国的乘用车轮胎产品可以采取特别保障措施,且符合WTO规则,已成定论。置此情况下,耿耿于怀于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判决是否公正已无多大意义,一句“非常遗憾”已恰到好处地表达了中国的立场。

  然而,判决引发的后续问题却值得思考,不能掉以轻心。笔者认为,后续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其他国家跟进的问题。能够对中国出口的乘用车轮胎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国家并非美国一家,中国的乘用车轮胎产品出口也并非仅限美国一地,美国的胜诉极有可能引发其他国家的跟进。实际上,早在专家组程序阶段,欧盟、日本、土耳其和越南等已经宣称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况且,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在美国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后,其他国家还可以根据“重大贸易转移”采取特别保障措施,门槛更低,抗辩更难,很值得关注。

  其二,针对其他出口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问题。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的规定,特别保障措施并不考虑进口产品的类型,只考虑进口产品的数量、增加的快速程度以及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影响。因此,能够对中国出口的乘用车轮胎产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同等条件下当然也能够对中国出口的其他产品实施。这就需要中国企业引以为戒。无论如何,一味压价只为出口并非明智之举;万事出口为大的贸易战略,可能也需要调整。(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刘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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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辰】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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