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就追加到百万元?
张远忠认为,黄光裕等人随后在2007年的8月13日—9月27日、2008年的5月—11月两个阶段期间的内幕交易行为,均给其委托人李岩造成了交易损失。“我们现在参照的是美国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损失的计算,主要有差价计算法、实际诱因计算法等5种计算方式。在该案件中,我认为,不能以简单加减的方式计算损益。”张远忠在庭上如是称。因此,基于上述计算方法,在2007年8月13日—9月27日(中关村股价由9.93元上涨至14.76元),2008年5月—11月(中关村股价由16.24元下跌至最低点2.48元),原告律师认为李岩累计交易损失“应该有100万元左右”。
张远忠婉言谢绝了《中国经济周刊》的采访要求,但他表示,“李岩这个案件到底怎么审理,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希望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对将来的内幕交易者达到很好的制裁作用,也能唤醒投资人的维权意识。”
黄光裕的代理律师李默也以不方便为由拒绝采访,但是国美的一位内部人士则表示,“从案件被法院受理到开庭,其间有8个月的时间,原告到开庭才追加标的,耐人寻味。”
赔偿金无“法”算
“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比较好界定,但是民事赔偿如何落实长期以来存在争议。”长期从事公司法研究的律师黄凯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他指出,本次股民起诉黄光裕案件是第三起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前两起一桩发生在2008年9月,国内首例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投资者陈宁丰诉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以原告撤诉而告终;另一桩是在2009年,投资者起诉大唐电信公司董事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以原告方败诉告终。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曾经参与《证券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在内幕交易案件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内幕交易的手法具多样性和隐蔽性,普通股民的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维护。
刘俊海指出:“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和原告的损失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从传统的侵权责任案件来看,体现一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情况下,由原告来举证自己遭受的股票损失和被告人的内幕交易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人士’往往是公司里边的控制股东、实际的控制人,甚至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如果我们依然苛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对原告来说就显得不公平了。所以,我个人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也就是由被告方来证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如果证明不了没有因果关系,即可推定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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