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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年起督查用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建设项目

2011年10月12日 16: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0月12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今天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财政部门、转贷银行、采购公司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防范和纠正违规操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规范和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机构严格遵守制度规定,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贷款项目的实施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单位对自身贷款项目的自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以统筹规划、依法监督、注重预防、规范管理为原则,督促有关机构遵守贷款规章制度,防范和纠正违规操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检查结果是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应当在有关监督检查机构之间共享。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监督检查相关制度;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对有关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进行督促、指导;

  (四)对有关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及奖惩;

  (五)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所在地区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为本地区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的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二)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组织实施对本地区项目的监督检查;

  (四)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对本地区项目的检查;

  (五)落实或者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对违规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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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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