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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代言商业广告

2011年10月12日 20:3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广电总局12日通报,总局1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重申,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广告;禁止在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播出广告;禁止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

  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

  通知说,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插播商业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通知说,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做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通知说,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通知说,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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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慧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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