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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浙粤深试点自行发债 风险如何管控?(3)

2011年10月24日 10:12 来源:半月谈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命题 地方将面临直接债务管理挑战

  在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隐忧尚未消除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后如何应对债务管理的全新命题备受关注。

  杨志勇表示,对于地方来说,将直面发债规模选择、进行发债组织、事后偿还等种种债务管理问题及与此相关的各种问题,比如获准自行发债后,对地方政府透明度提出了较高要求,需要其加快构建地方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贾康认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一个新的机制,其发展方向是逐渐置换和替代那种不够规范的地方融资平台的隐性负债,现在这个地方公债就应该有一套制度和规则,一定要更清晰、透明地按照规则接受应有的约束,走全套的程序,实行全程的监督。

  对于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来说,时红秀提出,必须规定的一点是,不允许任何地方政府使用一般性财政收入作为抵押进行举债。

  此外,杨志勇还认为,应注意到债券期限结构仍有尚待完善之处,现阶段中国地方债务总量虽然没有问题,但是其期限与其现阶段项目时长并不匹配,因此,在债券期限上应考虑搭配一些中长期的类型。

  对于地方公债试点的发展趋势,普遍认为,一个必然发展趋势应该是继续扩大试点。不过,也有专家提醒说,在试点阶段还需进一步理清思路、理顺相关机制。

  “虽然说这次试点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是我们还需要讨论一些问题。”时红秀说,虽然现在允许地方发债,但是我们仍然没有真正按照市场机制处理问题。现在允许省级政府进行发债,实际上是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之间的审批权的转移,并不是发债主体、发债责任的转移以及资本市场规则的使用。省级政府并不拥有国有土地真正的产权,只有审批权。所以这只做到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权的转移,没有做到通过项目收益、通过债券收益安全性的角度来设立此制度,因此,从债券安全角度进行设置的话,应允许城市政府用项目的收益,作为稳定的还款、付息来源,并按照市场机制原则进行信息披露,让投资者自主选择。

  再者,必须要考虑举债主体有无破产的可能性,我们知道,在资本市场融资,最大的压力约束就是融资主体破产清算。地方政府作为举债主体,如果他自身没有破产的压力,这对于一个国家资本市场建设并不是一件好事。在试点之初,这些问题必须在原则上做出考虑,因此,主动试点的方向是对的,但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应谨慎考虑。(经济参考报 王涛 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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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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