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财经频道

辽宁高速路对种猪场亮红灯 猪场损失无人担责(2)

2011年11月11日 09:0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侵权责任之争愈演愈烈

  辽宁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开始与辽宁省交通厅高建局沟通、交涉。辽宁省交通厅高建局经调研给辽宁英巍种猪合作社的回复认为:1.辽宁英巍种猪合作社的二期建设基本与皮炮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辽宁英巍种猪合作社仍然得到了《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生产许可证》。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建设规范》、《规模猪场建设》等文件中确有种猪养殖场与周边环境建筑的距离要求,但我们认为这些距离标准并非禁止性标准,不能作为养殖场必须满足的强制条件。养殖场选址时就没有满足要求,与202干线公路小于1000米;省内已通行的3000多公里高速公路,沿线满足不了距离标准条件的养殖场近千家,如果这些养殖场均须动迁或停产,会使高速公路背负沉重的动迁成本,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对此,高场长指出,即使以辽宁省交通厅高建局的专业标准来看,种猪场离202干线公路也有900多米,与国家规定1000米的距离基本接近;但与皮炮高速公路主干线的最小距离是210米,二者相距甚远,没有可比性。养殖户们证实:“种畜场2007年就干起来了,而高速路最早是在2009年末才动工的。”普兰店农发局鲍文龙表示:高速路修建前没有通知到当地畜牧部门。英巍良种猪合作社是地区内的养殖大户,一旦停产势必影响地区猪肉价格。

  由于事关民生,此事引起了25位辽宁省人大代表的关注。其中15位人大代表开始调研论证。

  5月17日,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派出3位专家赴现场调研后认为:皮炮高速公路距离该场太近。该高速公路通行的车辆及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等都将成为病原载体,各种病原微生物将通过物胶向场区传播,该场生猪发病风险极高。建议英巍良种猪场搬迁。

  人大代表的建议得到辽宁省委书记王珉的批示,辽宁省政府秘书长冯韧主持召开了专题协调会,责成辽宁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由辽宁省交通厅、畜牧局、国土厅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

  辽宁省交通厅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指出:经调查组调查认为,辽宁英巍良种猪合作社与皮炮高速公路开工时间均在《农业部7号令》生效之前。在《农业部7号令》之前实施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距离标准。本着法不溯既往的原则,高速公路建设对英巍良种猪合作社不构成违法,也就不存在侵权问题。2011年7月,农业部又下发了《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的意见的函》,针对《农业部7号令》实施前兴建的饲养场在选址及防疫条件审查上,作出了适当放宽的规定。因此,英巍良种猪合作社要求给予动迁或支付动迁费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不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

  调查组同时建议,在高速公路与饲养场之间设置隔离带、隔离墙等设施,必要时可暂停匝道使用。

  然而,人大代表们认为辽宁省交通厅的答复既背离事实,又曲解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梁环指出,在农业部7号令以前,就有饲养场与公路距离要求的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辽宁省交通厅以此免责的理由没有道理。蔡丽杰表示,不能因为沿线有多少家养殖场就不赔尝,更不能以国家利益为由损害民众利益。此外,交通厅在问题没解决前就单方面决定并建立了隔音屏障,是强势行权的武断行为。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种卿】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