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财经频道

保险公司坑爹 狗把人咬成伤残才能拿到理赔

2011年11月17日 11:23 来源:郑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唐学勤 图

  市民张先生每年都给自家的宠物狗买一份保险,可自家的狗咬伤了人后,保险公司给的回答却是:“你家的狗把对方咬得没有达到伤残级别,所以拿不到赔偿。”晚报记者 鲁燕

  狗狗惹祸,保险赔付不够“级别”

  市民张先生是一名养狗爱好者,在郑州市养犬办办理了狗证,每年对狗证年检时都及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年保险费20元。张先生称,年检时,养犬办的工作人员告诉他给宠物狗投保了宠物犬责任保险,赔偿限额2万余元。

  去年5月5日,张先生带着自己的宠物狗遛弯,不幸宠物狗将路过的叶先生的手指头咬掉,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张先生为此垫付了医疗费7221元。

  经协商,张先生除垫付医疗费外向叶先生支付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共计2.3万余元。

  随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宠物狗保险赔付问题,但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医疗费400元,“2万元的保险赔偿款必须是被狗养伤的人达到伤残的程度才可拿到。”张先生称,当初买保险时,并没人告知保险赔款必须以构成伤残为支付条件。

  索赔有依据,法院判赔款

  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合同赔偿款2.04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如不构成伤残,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400元,而事故造成第三人的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则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法院查明,2009年10月9日,郑州市养犬办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该保险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2万元,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400元,年保险费每只20元。

  法院认为,根据郑州市养犬办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张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构成保险合同关系,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有约定依据,应予支持。于是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理赔款2.04万元。线索提供 熊晓辉 庆远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